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相對人乙○○住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居台中市○○路○○○號9樓」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漏列相對人之相關記載,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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