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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