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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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 左曉喻 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所為九十六年度婚字第八九八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婚字第八九八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唐奕滐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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