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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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07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將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送證證書翻譯成越南文,俾本院囑託外交部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