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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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64號聲請人 歐珮怡 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志遠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改依訴訟程序審理。查本件為家事訴訟事件合併家事非訟事件,關於家事訴訟事件部分,聲明第1項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聲明第4項為財產上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另家事非訟事件部分(聲明第2項及第3項),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仟元,合計聲請人應繳納44,600元之裁判費,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3,0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41,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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