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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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張芃妤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玉雲附表: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海天醫院 陳國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月31日│42,000元│AG0000000│││1││限公司羅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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