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嘉鴻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嘉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受刑人童嘉鴻因竊盜、毒品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690號、100年度易字第515號、100年度訴字第907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917號,及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