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64號上訴人 歐珮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志遠 因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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