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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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05號原告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被告驊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申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主事務所地)地係在台北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及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