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吳憲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氏香許良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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