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6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鍾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
,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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