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大尚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