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寶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溪璐陳再恩陳淑安 間請求塗銷抵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忠文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