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彭美香
郭采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福成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17,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