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淑玲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30號、112年度偵字第4833號、112年度偵字第6733號、112年度偵字第11266號、112年度偵字第11918號、112年度偵字第1254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3590號、第24762號、第26448號、第27707號、第40057號、第46351號、第46750號、第5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宇宸
法官何啓榮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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