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 柯連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需補償新臺幣10,001元補貼款之依據及債權計算方式(經查,卷內釋明文件補償款最高金額為新台幣8,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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