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 何孟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部分,本件萬利週轉金利息之請求既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為請求,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亦即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1.65計收帳戶管理費,惟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核算之數額不得逾年息百分之16,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