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諺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至17「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欄記載「108年8月16日」部分,應更正為「109年4月17日」;「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記載「108年9月10日」部分,應更正為「109年5月2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至17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16日」之記載,係「109年4月17日」之誤載;確定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0日」之記載,係「109年5月20日」之誤載,此觀諸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自明,而上開誤寫並不影響本院對於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認定,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得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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