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 李成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萬4,989元(計算式:50000+499732+49000+127891+97981+209124+85114+51741+200000+84406=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
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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