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坤龍選任辯護人簡大翔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吳敏雲 選任辯護人 許琬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885號、109年度偵字第2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坤龍、吳敏雲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莊鎮遠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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