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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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詹閎勝
陳美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東榮 、 洪驊祺 、 洪溱勵 、 洪馨徽 及 洪啓雄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萬1,418元(計算式:7346.18×1700×1/6=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