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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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95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56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