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15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徵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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