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告 張毓倫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 律師
被告 陳東正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江明軒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被告 羅智軒 (年籍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26,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