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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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告 張毓倫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 律師

被告 陳東正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江明軒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被告 羅智軒 (年籍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26,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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