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告 魏文娟

被告 林萬成

吳智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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