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欣樺

選任辯護人賴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楊欣樺之出生年月日均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惟此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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