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2號

債權人 曹禹辰 即聲藝無限音像工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混合體音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聲藝無限音像工坊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混合體音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㈤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2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新臺幣15,725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500元之金額屬於重複聲請,法律上已在請求標的之聲明羅列此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應扣除裁判費500元之請求。)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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