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2號
債權人 曹禹辰 即聲藝無限音像工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混合體音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聲藝無限音像工坊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混合體音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㈤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2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新臺幣15,725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500元之金額屬於重複聲請,法律上已在請求標的之聲明羅列此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應扣除裁判費500元之請求。)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