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周少卿 債務人周 潘淑女
一、債務人周少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貳萬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少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周潘淑女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周少卿邀保證人周潘淑女於民國101年0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50萬元整,其中期限自民國10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31年08月01日止,共30年,分360期;每期1個月,自撥款日起,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37%加0.58%計年利率1.95%;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為憑。
現積欠借款餘額共計新臺幣16,920,012元,自民國102年12月01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周少卿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拍賣擔保物不足清償時,一般保證人周潘淑女負清償給付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少卿、周│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5%│││169200│潘淑女│2月01日起│││││1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少卿、周│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200│潘淑女│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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