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橋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複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告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巷○○弄二三之四號四樓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