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37號聲請人 陳榮華 即 陳王玉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