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2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 發
複 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鄭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鄭煒霖 即 鄭資翰 前就讀立德管理學院
時,以被告鄭東華及訴外人 李蕙子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辦理就學貸款,其各筆借款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詎訴外人鄭
煒霖即鄭資翰未依約清償,依據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各筆結欠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原告得請求給付借款本金
共新臺幣(下同)283,0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
業要點、利率資料、放款歷史明細查詢、就學貸款借保人基
本資料查詢各1份、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6份等為證;又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之規定,視為自認。從而,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契約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
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
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外人鄭煒霖即鄭資翰既屆期未能清償借款,被告又
為其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3,090元,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之。
六、本判決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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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新臺幣)│(以結欠金額為基準)││
├───┼─────┼─────┼──────────┼────────────┤
│一│59,780元│7,181元│1、自民國101年5月1日│1、自民國101年6月2日起至│
││││起至101年12月6日│101年12月6日止,按左│
││││止,按週年利率│列利率(1.89%)10%計│
││││1.89%計算之利息。│算之違約金。│
││││││
││││2、自101年12月7日起│2、自101年12月7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按週│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年利率2.89%計算│2.89%)20%計算之違約│
││││之利息。│金。│
├───┼─────┼─────┼──────────┼────────────┤
│二│59,780元│59,780元│1、自101年5月1日起至│1、自101年6月2日起至101│
││││101年12月6日止,│年12月6日止,按左列利│
││││按週年利率1.89%計│率(1.89%)10%計算之│
││││算之利息。│違約金。│
││││││
││││2、自101年12月7日起│2、自101年12月7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按週│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年利率2.89%計算│2.89%)20%計算之違約│
││││之利息。│金。│
├───┼─────┼─────┼──────────┼────────────┤
│三│47,780元│47,780元│1、自101年5月1日起至│1、自101年6月2日起至101│
││││101年12月6日止,│年12月6日止,按左列利│
││││按週年利率1.89%計│率(1.89%)10%計算之│
││││算之利息。│違約金。│
││││││
││││2、自101年12月7日起│2、自101年12月7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按週│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年利率2.89%計算│2.89%)20%計算之違約│
││││之利息。│金。│
├───┼─────┼─────┼──────────┼────────────┤
│四│61,780元│61,780元│1、自101年5月1日起至│1、自101年6月2日起至101│
││││101年12月6日止,│年12月6日止,按左列利│
││││按週年利率1.89%計│率(1.89%)10%計算之│
││││算之利息。│違約金。│
││││││
││││2、自101年12月7日起│2、自101年12月7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按週│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年利率2.89%計算│2.89%)20%計算之違約│
││││之利息。│金。│
├───┼─────┼─────┼──────────┼────────────┤
│五│61,780元│61,780元│1、自101年5月1日起至│1、自101年6月2日起至101│
││││101年12月6日止,│年12月6日止,按左列利│
││││按週年利率1.89%計│率(1.89%)10%計算之│
││││算之利息。│違約金。│
││││││
││││2、自101年12月7日起│2、自101年12月7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按週│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年利率2.89%計算│2.89%)20%計算之違約│
││││之利息。│金。│
├───┼─────┼─────┼──────────┼────────────┤
│六│44,780元│44,780元│1、自101年5月1日起至│1、自101年6月2日起至101│
││││101年12月6日止,│年12月6日止,按左列利│
││││按週年利率1.89%計│率(1.89%)10%計算之│
││││算之利息。│違約金。│
││││││
││││2、自101年12月7日起│2、自101年12月7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按週│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年利率2.89%計算│2.89%)20%計算之違約│
││││之利息。│金。│
├───┼─────┼─────┼──────────┴────────────┤
│合計│335,680元│283,0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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