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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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乙○○代負履行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 陳述 略稱:
(一)被告丁○○邀同被告乙○○為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3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0000000元,雙方約定:清償日均為113年1月8日;清償方式均為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於每月8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3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未依約清償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另按立約日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立約日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而0000000元利息依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借款增補條款約定書之約定,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按月計付,並隨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調整而調整。0000000元利息則1、依借據約定,按原告公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1.775%機動計息。2、依對保日92年12月3日簽立之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之約定,自93年1月8日起至95年1月8日止,按原告公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
1.17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3、依94年11月18日簽立之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約定,自94年11月8日起至95年11月8日止,按原告公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0.8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自95年11月8日起至113年1月8日止,按原告公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1.3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被告丁○○最後繳還本息至96年7月8日。借款視為全部到期。0000000元借款欠本金0000000元未清償。0000000元借款本金全未清償。
(三)原告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拍賣抵押物,僅受部分清償。系爭2筆債務合計仍欠本金0000000元未清償。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1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借據2件、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借款增補條款約定書1件、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2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1件為證,應屬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叁、結論: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慧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