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即庚○○之承受訴訟人丁○○
己○○戊○○相對人丙○○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及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相對人丙○○、甲○○、乙○○並應依各自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7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二、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支出之裁判費1紙、土地及建物勘查複丈費收據3紙及繼承系統表等附卷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支出明細如附表一所示,聲請人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核計依附表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本院依職權審計訴訟費用,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一┌──────┬─────┬───────────────┐│項目│金額│備註││├──────┼─────┼───────────────┤│裁判費│51,589元│民國95年11月16日聲請人繳納││├──────┼─────┼───────────────┤│複丈費│2,400元│民國96年1月22日聲請人繳納│├──────┼─────┼───────────────┤│複丈費│2,400元│民國96年2月13日聲請人繳納│├──────┼─────┼───────────────┤│複丈費│4,800元│民國96年7月3日聲請人繳納│├──────┼─────┼───────────────┤│總計│61,189元││└──────┴─────┴───────────────┘
附表二┌─────┬──────┬──────────┐│當事人│應負擔之比例│應負擔之金額(新台幣)││├─────┼──────┼──────────┤│丁○○│連帶負擔│30,595元││己○○│二分之一│││戊○○│││├─────┼──────┼──────────┤│丙○○│六分之一│10,198元││├─────┼──────┼──────────┤│甲○○│六分之一│10,198元││├─────┼──────┼──────────┤│乙○○│六分之一│10,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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