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告 張文英 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 林鉉銘
林耀墩 兼訴訟代理人 蕭美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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