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32號上訴人 李成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崔海琴 間因99年度婚字第932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2,326,713元部分,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