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八、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