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陳佳賢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參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及四十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本金及利息自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二四○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二百萬元借款部分應依年息百分之一.八八五計付利息,另筆四十萬元借款部分則按年息百分之
五.三○二計算利息,被告均應按期於每月三十一日繳付,且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分別繳交系爭借款利息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五月三十一日止,現尚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兩造前開約定系爭借款均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立即清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支出傳票、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利率調整表各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住所雖不屬於本院土地管轄區內,惟兩造間約定就系爭借款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據二件在卷可稽,從而本院對被告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向原告借款二百萬元及四十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本金及利息自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二四○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二百萬元借款部分應依年息百分之一.八八五計付利息,另筆四十萬元借款部分則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二計算利息,被告均應按期於每月三十一日繳付,且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被告僅分別繳交系爭借款利息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五月三十一日止,現尚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支出傳票、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利率調整表各二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既未依約清償系爭二筆借款本息,依兩造間之前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於被告違約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及六月三十一日到期,被告應立即清償,並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F0~T48附表:
┌─┬───────┬─────┬─────────┬───────────┐││││利率│違約金││編│請求金額│利息││││││││││號│(新台幣)│起算日│││├─┼───────┼─────┼─────────┼───────────┤││一百八十九萬二│自九十二年│年息百分之一.八八│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千七百九十九元│二月一日起│五│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至清償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一││止││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十八萬零三百│自九十二年│年息百分之五.三○│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元│六月一日起│二│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至清償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二││止││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