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蘇揚修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李世文 律師被上訴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提出當初簽訂賣賣契約書時,兩造持有之廣告文宣資料及契約書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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