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揚修 被上訴人即被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0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611,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4,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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