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慧芯(原名許慧貞)具保人游志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志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游志平因被告許慧芯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具保人傳票及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為憑,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如上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