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6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林永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永章於民國107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6日止累計308,576元正未給付,其中298,724元為本金;8,976元為利息;87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永章於民國100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6日止累計1,031,974元正未給付,其中993,975元為本金;37,69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永章於民國104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6日止累計107,022元正未給付,其中103,078元為本金;3,098元為利息;84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永章於民國104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6日止累計118,255元正未給付,其中112,982元為本金;4,408元為利息;8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林永章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6日止累計364,090元正未給付,其中352,579元為本金;10,594元為利息;9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3619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永章│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298724元││1月07日起││計算│├──┼─────┼─────┼──────┼──────┼───────┤│002│新臺幣│林永章│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993975元││1月07日起││計算│├──┼─────┼─────┼──────┼──────┼───────┤│003│新臺幣│林永章│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103078元││1月07日起││計算│├──┼─────┼─────┼──────┼──────┼───────┤│004│新臺幣│林永章│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112982元││1月07日起││計算│├──┼─────┼─────┼──────┼──────┼───────┤│005│新臺幣│林永章│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352579元││1月07日起││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