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盗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6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張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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