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86號
原   告  簡進勇
被   告  吳明璋
       吳榮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5萬元,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9,85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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