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818號債權人 吳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羿 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利息起算自106年8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聲請狀所載清償日期為106年10月15日)。
㈡提出債務人 沈羿妘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