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傅巧智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被告 張仁榮 被告信昌砂石行法定代理人 詹文憲
詹傑閔 被告 春金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金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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