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浩睿選任辯護人宋銘樹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928號、第17929號、第17930號、第18421號、第18931號、110年度偵字第4661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840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浩睿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二十六、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二十六、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部分免訴。
事實
一、陳浩睿於民國109年8月間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品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介紹,加入「陳品劭」、「水手」、 楊庭毅 、 金柏辰 、 吳立駿 (綽號「 崔弟 」)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及拿取人頭帳戶之取簿手及收取詐欺贓款之收水工作,金柏辰(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工作, 楊庭懿 (另案通緝中)、吳立駿則擔任收取詐欺贓款轉交上游之工作。陳浩睿並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陳浩睿與「陳品劭」、「水手」、楊庭毅及所屬詐欺集團其
他不詳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本案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示帳戶,再由陳浩睿依「水手」指示,持上開銀行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示所示款項,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楊庭毅轉交上游,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㈡陳浩睿與金柏辰、「 陳品邵 」、暱稱「 葉媽 」之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葉媽」對附表二編號1所示詐騙對象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王郁婷 帳戶)及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京城銀行王郁婷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超商店到店之寄送方式,寄送至指定超商,陳浩睿再依「陳品邵」之指示前往領取(詐欺對象、詐欺時間及方式、所交付之財物內容、領取時間、地點等情,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並轉交予金柏辰,作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提領詐欺款項之人頭帳戶使用。
㈢陳浩睿取得中國信託銀行王郁婷帳戶、京城銀行王郁婷帳戶
後,即與「陳品劭」、綽號「黑胖子」、「白胖子」、金柏
辰、楊庭懿(另案行通緝)、吳立駿(另案偵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帳戶內;金柏辰則依「黑胖子」、「白胖子」之指示,持陳浩睿交付之京城銀行王郁婷帳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詩晴 ,下稱林詩晴渣打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潘振興 ,下稱潘振興彰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於如附表二編號3、4、6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款項及如附表二編號6其中潘振興彰銀帳戶、林詩晴渣打帳戶所示款項,並將所提款項分別於109年9月23日交付予楊庭懿、於同年月24日及25日交付予吳立駿,再由楊庭懿、吳立駿交付陳浩睿轉交上游;如附表二編號2、6京城銀行王郁婷帳戶、中國信託銀行王郁婷帳戶款項,則由本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殆盡,以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
二、案經 賴彥智 、 李志鵬 、 嚴國全 、 洪榮祥 、 許恬嘉 、 田伊珊 、 陳宜君 、 歐俞辰 、 彭治豪 、 徐嘉鴻 、 游承穎 、 楊琬渝 、 張雅涵 、 廖偉宏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劉喜富 、 江榮宏 、 林靜儀 、 蔡忠恩 、 馮思銘 、 黃奕芯 、 涂瑋瑛 、 黃宇澤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翁雪瓊、洪惠評、陳威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本院引用被告陳浩睿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審理程序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㈢第273頁至第303頁〈本案卷宗對照表詳如附錄〉),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26
0頁、第263頁至第266頁,本院卷㈢第305頁至第306頁),核與證人即共犯金柏辰(見偵18401卷第29頁至第33頁、第223頁至第235頁,北檢卷第83頁至第90頁、第97頁至第101頁)、楊庭懿(見偵18401卷第45頁至第49頁、第223頁至第235頁,北檢卷第37頁至第44頁)、吳立駿(見偵18401卷第61頁至第65頁,北檢卷第59頁至第67頁、第403頁至第407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賴彥智(見偵17928卷第41至44頁)、李志鵬(見偵17929卷第27頁至第29頁)、嚴國全(見偵17929卷第33至35頁)、證人即被害人 江怡萱 (見偵17930卷第26頁至第28頁)、證人即告訴人洪榮祥(見偵18421卷第39頁至第40頁)、證人即被害人徐 昱翔 (見偵18421卷第56頁至第59頁)、證人即告訴人許恬嘉(見偵18421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9頁)、田伊珊(見偵18421卷第95頁至第102頁)、陳宜君(見偵18421卷第125頁至第127頁)、歐俞辰(見偵18421卷第138頁至第139頁)、彭治豪(見偵18931卷第52頁至第53頁)、徐嘉鴻(見偵18931卷第63至64頁)、游承穎(見偵18931卷第82頁至第87頁)、 楊婉渝 (見偵18931卷第106頁至第108頁)、張雅涵(見偵18931卷第124頁至第126頁)、廖偉宏(見偵18931卷第137頁至第142頁)、證人即被害人 陳宥廷 (見偵4661卷第35頁至第39頁)、證人即告訴人劉喜富(見偵4661卷第43頁至第51頁)、江榮宏(見偵4661卷第55頁至第57頁)、林靜儀(見偵4661卷第61至67頁)、蔡忠恩(見偵4661卷第71頁至第75頁)、馮思銘(見偵4661卷第77頁至第79頁)、黃宇澤(見偵4661卷第97頁至第99頁)、黃奕芯(見偵4661卷第83頁至第85頁)、涂瑋瑛(見偵4661卷第89頁至第93頁)、 翁健華 (見高警卷第39頁至第41頁)、洪惠評(見北檢卷第139頁至第141頁)、陳威佑(見北檢卷第143頁至第147頁)、證人即被害人 劉有倫 (見高警卷第82至83頁)、證人 張麗娟 (見高警卷第84頁至第85頁)、證人即告訴人翁雪瓊(見北檢卷第119頁至第137頁)、證人即被害人王郁婷(見偵18931卷第181頁至第185頁,高警卷第3頁至第9頁,橋檢卷第121頁至第123頁,南檢卷第11頁至第12頁)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玉山銀行 蔡彥欣 之交易明細、告訴人賴彥智之內政部 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928卷第35頁、第38頁至第40頁)、告訴人李志鵬提出之e動郵局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7929卷第31頁至第32頁)、告訴人嚴國全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929卷第37頁至第38頁、第40頁)、被害人江怡萱提出之通聯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永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7930卷第30頁至第38頁)、告訴人洪榮祥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421卷第35頁至第38頁、第41頁、第45頁、第48頁、第51頁)、被害人 徐昱翔 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8421卷第53頁至第54頁、第60頁、第62頁)、告訴人許恬嘉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00000○○00○○○00○○○00○○○00○○○○○○○○○○○○○○鎮○○○○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支票存款對帳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8421卷第89頁至第93頁、第103頁、第105頁、第110頁)、告訴人陳宜君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林園 分局林園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8421卷第121頁至第124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3頁)、告訴人歐俞辰提出之旋轉拍賣商品頁面及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421卷第136頁至第137頁、第140頁至第145頁)、告訴人彭治豪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18931卷第51頁、第55頁、第57頁至第58頁)、告訴人徐嘉鴻提出之通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18931卷第61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77頁)、告訴人游承穎提出之通話紀錄、購物網站頁面、網路銀行匯款明細、郵局存摺面及內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18931卷第80頁至第81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91頁至第92頁、第96頁、第98頁)、告訴人楊婉渝提出之網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8931卷第104頁至第105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13頁至第121頁)、告訴人張雅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8931卷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34頁)、告訴人廖偉宏提出之存摺封面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8931卷第136頁、第143頁至第144頁、第147頁、第154頁至第155頁)、被害人陳宥廷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661卷第41頁)、告訴人劉喜富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661卷第53頁)、告訴人江榮宏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661卷第59頁)、告訴人林靜儀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661卷第69頁)、告訴人馮思銘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661卷第81頁)、告訴人黃宇澤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661卷第101頁)、告訴人黃奕芯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661卷第87頁)、告訴人涂瑋瑛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661卷第95頁)、王郁婷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7-ELEVEN店到店寄件明細、貨態查詢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931卷第191至211頁,高警卷第33至37頁)、告訴人翁健華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高警卷第43至46頁、第48頁、第50至51頁)、告訴人洪惠評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北檢卷第267至275頁,高警卷第55頁)、告訴人陳威佑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北檢卷第287頁至第301頁)、被害人劉有倫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警卷第86至93頁)、告訴人翁雪瓊提出之通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北檢卷第183頁至第185頁、第192頁至第195頁、第199頁、第201頁、第214頁、第218頁、第243頁、第245頁、第259頁至第264頁)、道路、超商、銀行、農會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7928卷第63頁至第66頁,偵17929卷第69頁至第72頁,偵17930卷第45頁至第46頁,偵18931卷第43頁至第47頁、第175頁至第177頁,偵4661卷第107頁至第128頁,偵18401卷第99頁至第109頁,北檢卷第157至16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57930號函暨附件 賴思吟 客戶基本資料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偵18931卷第9頁至第15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6日通清字第1110047513號函檢附之帳號戶名 張秀卉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楊盛宇 (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本院卷㈢第139頁至第141頁)、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京城數業字第1100001015號函暨戶名王郁婷(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客戶存提記錄單(見北檢卷第165頁至第170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0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05258號函暨戶名林詩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北檢卷第171頁至第174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2月17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1452號函檢附之戶名潘振興(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北檢110偵15885卷第175至17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儲字第1111234027號函檢附之戶名 何松憲 (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思吟(帳號0000000000000號)客戶歴史交易清單(本院卷㈢第145頁至第149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8日一總營集字第10076號函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㈡第51頁至第53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0月28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43377號函檢附之戶名蔡彥欣(帳號:
000000000000號)、戶名 李翱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928卷第35頁,本院卷㈡第411頁至第41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0348號函檢附之戶名帳號 周莉芸 (原名 周雅涵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姚沛婧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㈡第417頁至第42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0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1136053號函檢附之戶名周雅涵(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㈡第431頁至第43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年10月17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檢附之戶名 李翾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郁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㈡第437頁至第45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50719號函(見本院卷㈡第469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一覽表、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929卷第65頁至第67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930卷第4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57930號函暨附件賴思吟客戶基本資料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偵18931卷第9頁至第15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931卷第41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931卷第42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一覽表、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421卷第25頁、第31頁至第33頁)、(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421卷第119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一覽表、帳戶交易明細(見偵4661卷第129至149頁)、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京城數業字第1100001015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客戶存提記錄單(見北檢卷第165頁至第170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0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05258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北檢卷第171頁至第174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1452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北檢卷第175頁至第179頁)、165通報提領地點一覽表(見偵17928卷第5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偵辦詐欺案匯款暨提款時地一覽表(見偵17928卷第61頁至第62頁,偵17929卷第61頁,偵18421卷第27頁至第28頁)、詐欺車手陳浩睿提領清冊(見偵4661卷第105頁至第10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所轄區9月提領月報表(見偵18401卷第97頁)、詐欺案上游(收水)與車手接觸畫面(見偵18401卷第111頁至第113頁)、提領詐騙贓款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見北檢卷第9頁至第1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09年8月間,加入「楊
君正」、「陳品邵」所屬詐欺集團,參與該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5月3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該院以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9號判決確定,本案則於110年8月18日繫屬於本院乙節,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17928卷弟139頁至第154頁,本院卷㈡第25頁、第34頁至第35頁)。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9號案件之詐欺集團成員部分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同,案發時間重疊,堪信與本案詐欺集團同一,是本案顯非最先繫屬之法院,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次查被告依「水手」指示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示款
項再交付共犯楊庭毅轉交上游,復依「陳品邵」指示至便利商店領取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所有中國信託銀行王郁婷帳戶、京城銀行王郁婷帳戶之提款卡再轉交金柏辰,用以收取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被告另自楊庭懿、吳立駿收取金柏辰所提領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款項及如附表二編號6其中潘振興彰銀帳戶、林詩晴渣打帳戶所示款項再轉交上游,堪信被告係透過提領現金再層層轉交、以與自己無關聯性之人頭帳戶收取詐欺款項之方式以製造金流斷點,客觀上得以切斷詐欺所得金流之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而被告既收取與自己無關聯性之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復於提領贓款後以層層轉交之迂迴方式上繳詐欺集團上游,顯知悉其所為得以切斷詐欺金流之去向,主觀上亦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其所為亦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及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甚明,應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論處。而附表二編號5所示被害人匯入京城銀行 王昱婷 帳戶之款項,雖因及時遭圈存而未經提領,此有客戶存提紀錄單在卷可憑(見高警卷第32頁),然上開被害人既已將款項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力支配下之人頭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際上得以領取或轉出,且京城銀行王昱婷帳戶形式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毫無關聯,自資金移動軌跡觀之,難以查知係該犯罪之不法所得,已形成金流斷點,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此部分仍構成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既遂罪。
㈢是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如附表二編號1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共犯「陳品劭」、「水手」、楊庭毅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被告與金柏辰、「陳品邵」、「葉媽」間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與「陳品劭」、綽號「黑胖子」、「白胖子」、金柏辰、楊庭懿、吳立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其所犯前揭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犯行間
,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本案被告所為前揭犯行,分別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人之財產權(共計31人),依上說明,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分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部分,及被告收取中國信託銀行王郁婷帳戶、京城銀行王郁婷帳戶資料後供被害人匯款,復自金柏辰收取同一被害人遭詐欺款項部分,因均係於密接時間為之,且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別行為難以分割,應就上開部分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885號併辦意旨書所載本判決附表二編號3、4、6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遭提領並由被告轉交上游之事實,與起訴書所載本判決附表二編號3、4、6所示被害人遭受詐騙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收取之王郁婷京城銀行帳戶、王郁婷中國信託帳戶內並經提領之事實間,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㈤又按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自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其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附表二所示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應認被告對洗錢行為等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普通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普通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㈥本案無刑法第59條適用:
辯護人固為被告利益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然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被告正值青年,竟未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從事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且被告所犯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次數多達31次,顯然本案非被告一時失慮所為之偶發犯罪,其犯罪動機及犯罪情節於客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狀,而無何情輕法重之情,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辯護人為被告請求酌減其刑等語,尚非可採。
㈦爰審酌被告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且依照該集團計畫擔任提款
車手、取簿手、收水之角色,進而掩飾或隱匿詐欺贓款,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共計31人)之財產損害,更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交易秩序及人我間信任關係,所為實無足取;併參諸被告尚能坦認所有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考量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組織之程度及分工角色、所獲利益,被告有多筆加重詐欺取財經科刑之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與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前無業、無扶養負擔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㈢第307頁),暨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告訴人就科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另審酌被告本案所為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併斟酌其於1月內犯上開31罪,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各罪間之關係、時空之密接程度等情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㈧沒收: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參照)。至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犯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條文既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而採取相對義務沒收主義,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
⒉查被告因提領詐欺款項而收取提領總額2%報酬,其餘收簿、
收水則未取得報酬乙節,業據被告於審理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㈡第263頁至第266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共計2萬9,824元(計算式:149萬1,217元×2%=2萬9,824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所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3至26所示詐欺贓款,均交由共犯楊庭毅轉交上游,被告所收取如附表二編號3、4及如附表二編號6其中潘振興彰銀帳戶、林詩晴渣打帳戶所示詐欺贓款亦已轉交上游,已據被告供述在卷;如附表二編號2、5及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其餘款項亦無證據足證係被告收取、提領,亦乏證據證明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款項享有共同處分權,是尚難將詐欺集團成員自被告取得之上開款項及匯入王郁婷京城銀行帳戶、王郁婷中國信託帳戶款項,認屬本件被告犯罪所獲得之利益,依上說明,自無從依刑法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於本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如事實欄㈡所為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部分。惟按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已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所謂「處置」即同條第1款所定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之「移轉變更型」;「分層化」即同條第2款所定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分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掩飾隱匿型」;「整合」即同條第3款所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俾回歸正常金融體系之「收受持有型」。可見洗錢防制法已將洗錢行為之本質定性為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之金流秩序,並阻撓偵查作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惟被告、金柏辰、「陳品邵」、「葉媽」取得京城銀行王郁婷帳戶、中國信託王郁婷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本身,既未移轉、變更、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亦與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無涉,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之定義自非相合,當無從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被告就此部分所涉洗錢罪嫌,係與被告如事實欄㈡所示犯行所犯加重詐欺罪成立想像競合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109年8月間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品劭」加入「陳品劭」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其與「陳品劭」、「水手」、「崔弟」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之人,致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款項匯至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陳浩睿至指定地點向同屬於該詐欺集團之另名不詳男子領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復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騙所得,最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同屬於該詐欺集團之另名不詳男子,並可取得當日提領款項2%作為報酬。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11號)。
三、經查,被告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業據本院於111年1月17日以110年金訴字第358號判決有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依前案判決書所載,被告於109年9月5日15時15分、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與本案固有不同。然告訴人 柯政言 係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遭詐欺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再由被告持提款卡分別於上開時、地及附表編號2「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乙節,業據告訴人柯政言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偵17928卷第51頁至第52頁),並有165通報提領地點一覽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偵辦詐欺案匯款暨提款時第一覽表、延平所轄區9月提領月報表、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稽(見偵17928卷第59頁、第62頁、第64頁至第66頁,偵18401卷第93頁、第97頁),足見被告係於密接時間、不同地點提領告訴人柯政言該次受騙款項,故前案與本案應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從而,公訴意旨就上開同一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罪事實,再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裁判,而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丙、退併辦部分:士林地檢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401號併辦意旨書,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人遭詐欺另經被告於109年9月5日15時15分、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部分,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而應併與審理等語,惟本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既本院諭知免訴判決,上開併案部分,本院無從予以審理,應退由士林地檢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葉耀群移送併辦,檢察吳昭瑩、林在培、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錄:本案卷宗代號表編號卷宗名稱代號1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28號卷偵17928卷2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29號卷偵17929卷3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30號卷偵17930卷4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401號卷偵18401卷5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421號卷偵18421卷6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931號卷偵18931卷7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61號卷偵4661卷8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885號卷北檢卷9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74號卷本院卷㈠10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03號卷一本院卷㈡1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00000000000號刑案調查卷宗高警卷1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85號卷橋檢卷1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71號卷南檢卷14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03號卷二本院卷㈢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存)款時間、金額(新臺幣)人頭帳戶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主文欄1賴彥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17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賴彥智,向賴彥智佯稱其為臉書購物廣告工作人員,因疏失誤將賴彥智的帳號升級為高級會員,將會定期扣款,如不續約,其會協助賴彥智取消高級會員續約云云,致賴彥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3日18時35分許、1萬9,123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3日19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承德分行提領1萬9,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柯政言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撥打電話予柯政言,佯稱其為「讀冊生活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因柯政言網路購物,付款過程有問題,遭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使柯政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5日14時58分、15時11分、15時44分許、1萬88元、2萬9,985元、4萬9,074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09年9月5日14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慶店提領9,000元②同日15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提領1,000元③同日15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圓環郵局提領4萬9,000元陳浩睿左揭被訴部分免訴。3李志鵬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19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志鵬,佯稱李志鵬之前網路購物,誤將其資料打成經銷商的資料,將每月扣款,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使李志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3日20時23分許、4萬9,123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3日20時33分、3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建成分行提領3萬元、1萬9,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嚴國全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19時30分許,假冒綠島之星專員、國泰世華銀行專員等人,撥打電話予嚴國全,佯稱:因綠島之星公司程式版本更新出錯,導致個人訂購誤傳給銀行變成團體訂購,須依指示操作櫃員機始能取消云云,致嚴國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3日21時25分許、2萬9,989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3日21時27分、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大同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江怡萱(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7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江怡萱,假冒傑泰科技有限公司人員,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將江怡萱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將高級會員之設定取消云云,致江怡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5日17時58分、18時1分、18時5分許;4萬9,989元、4萬9,989元、3萬2,123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5日18時4分至18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延平分行提領2萬元6次、1萬2,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洪榮祥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晚間撥打電話予洪榮祥,佯稱誤將洪榮祥之前購物紀錄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洪榮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3日18時44分、47分許;2萬9,985元、2萬9,989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3日19時15分至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銀行建成分行提領2萬元6次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徐昱翔(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徐昱翔,佯稱徐昱翔之貨款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貨款疏失云云,致徐昱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3日18時59分、19時5分許;3萬元、3萬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同上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許恬嘉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18時2分許撥打電話予許恬嘉,佯稱許恬嘉之前在MOMO購物訂購米,以信用卡付款之出貨單貼錯,導致貨款變成8筆而扣款1萬1,920元,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云云,致許恬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3日19時30分、32分、39分許;2萬9,987元、1萬225元、1萬987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3日19時44分至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日盛銀行延平分行提領2萬元3次、1,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田伊珊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下午16時許撥打電話予田伊珊,佯稱其為小三美日網購社團客服,因其人員疏失,誤將田伊珊登記為經銷商,至今積欠6筆欠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田伊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3日19時31分許、9,89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同上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陳宜君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18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宜君,佯稱其為臉書網路交易平台人員,因其會計沒有弄好款項,導致陳宜君有多1筆750元之款項,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處理云云,致陳宜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3日20時24分許、1萬9,123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3日20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建成分行提領1萬9,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歐俞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前某時許,在旋轉拍賣刊登販售手機、藍芽耳機之假訊息,歐俞辰於109年9月5日瀏覽該訊息後,誤以為真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後,音訊全無,並未收到物品,始知受騙。109年9月5日19時29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5日19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寧門市提領1萬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2彭治豪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7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彭治豪,佯稱其為太金國際票券網服務人員,因彭治豪之前曾有購買家樂福禮券,因作業疏失將彭治豪列入購買禮券名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購買名單云云,致彭治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5日17時49分至56分許、4萬9,989元、3萬8,998元、1萬1,893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5日17時51分至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瑞興銀行營業部提領2萬元4次、9,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3徐嘉鴻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4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徐嘉鴻,佯稱其為服飾廠商、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因徐嘉鴻之前曾有購買服飾時,不慎誤刷成購買12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有無遭扣款云云,致徐嘉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5日16時55分許、3萬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5日17時22分、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迪化門市提領2萬元、9,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4游承穎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8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游承穎,佯稱其為PAMU客服人員、永豐銀行客服,因其系統遭駭客入侵將游承穎設為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1萬2,000元,須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轉回款項解除設定云云,致游承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5日18時18分、35分許、4萬9,985元、1萬4,123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09年9月5日18時26分至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涼州門市提領2萬元2次、1萬元②同日18時4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永樂門市提領1萬4,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楊琬渝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1時15分前某時許在EZ借款網刊登24h快速撥款之貸款假訊息,致楊琬渝於109年9月5日11時15分許瀏覽該訊息後誤以為真,以LINE與之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向楊琬渝佯稱若要借款須先匯入3萬5,000元保證金云云,楊琬渝因而於右列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5日18時13分許、3萬5,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5日18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涼州門市提領4萬5,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6張雅涵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販售手機假訊息,致張雅涵瀏覽該訊息後誤以為真,以LINE與之聯繫,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惟卻未收到物品,始知受騙。109年9月5日18時15分許、1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同上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7廖偉宏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6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廖偉宏,佯稱其為BIC網路購物平台,因廖偉宏之前網路購買刮鬍刀,其服務人的疏失,多訂購20支刮鬍刀,須操作網路銀行,要銀行止付云云,致廖偉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9月5日18時45分許、3萬3,123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5日18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蓬萊門市提領4萬6,000元(包括不詳被害人匯入之1萬3,2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8陳宥廷(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宥廷,佯稱網路購物數量有誤,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陳宥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8月31日17時6分、9分許、4萬9,989元、4萬9,989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09年8月31日17時15分至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提領2萬元3次②同日17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文林門市提領2萬元③同日17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東門市提領1萬9,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9年9月1日0時6分、8分、39分許、4萬9,989元、4萬9,989元、2萬18元①109年9月1日0時8分至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饌門市提領2萬元5次;②109年9月1日0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南門市提領2萬元19劉喜富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0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劉喜富,佯稱:其為音響廠商,因系統訂單錯誤,須至提款機取消交易云云,致劉喜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8月31日17時51分許、1萬1,018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8月31日18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京饌門市提領1萬1,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0江榮宏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江榮宏,佯稱:江榮宏之前購買商品時,因公司業務誤設其為廠商帳戶,將會遭到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江榮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8月31日18時17分許、4,998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8月31日18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士大門市提領1萬4,000元(包括「 何松珀 」匯入之款項8,989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1林靜儀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7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林靜儀,佯稱:其為果貿吳媽家水餃網路平台客服人員,因收貨時簽收異常,須至提款機確認交易云云,致林靜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8月31日18時40分許、2萬9,989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8月31日18時52分、5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北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9年8月31日19時7分、23分許、3萬元、2萬9,989元109年8月31日19時51分、52分、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3次22蔡忠恩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8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忠恩,佯稱:網路購物遭錯誤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蔡忠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8月31日18時52分、19時1分、9萬9,123元、9萬9,123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8月31日19時4分起至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區農會提領2萬元9次、1萬8,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3馮思銘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8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馮思銘,佯稱:網路購物操錯誤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馮思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8月31日19時54分、20時17分許、20時33分、2萬9,989元、2萬7,985元、1萬123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09年8月31日19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②109年8月31日20時29分、30分、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北店提領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③同日21時14分、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1萬7,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4黃宇澤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黃宇澤,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黃宇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8月31日20時50分許、2萬6,999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5黃奕芯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黃奕芯,佯稱:其為小三美日客服,因黃奕芯有加入會員,因帳號出現亂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才不會遭扣款8,000元云云,致黃奕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8月31日19時52分許、2萬3,993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09年8月31日20時12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②109年8月31日2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農會提領3,000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6涂瑋瑛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7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涂瑋瑛,佯稱:其為486網路購物平台服務人員,因涂瑋瑛之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帳戶被設定為開放帳戶,須依指示完成測試云云,致涂瑋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09年8月31日20時36分許、15萬107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8月31日20時46分起至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安門市提領2萬元7次、1萬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帳戶提款時間/地點/金額主文1王郁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1日19時12分前某時許,在臉書貸款社團刊登貸款假訊息,王郁婷瀏覽該訊息後誤以為真,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繫,暱稱「葉媽」之詐欺集團成員向王郁婷佯稱:需提供2個帳戶提款測試、查信用紀錄云云,致王郁婷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21日19時1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五王門市,將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郁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郁婷京城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以交貨便寄送方式寄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迪化門市。無無無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翁健華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4日16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翁健華,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須解除設定為由,致翁健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害人王郁婷之右列帳戶內。109年9月24日18時16分許、9萬9,999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陳浩睿未參與提領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洪惠評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4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洪惠評,佯稱信用卡遭誤刷3次,須處理誤刷設定為由,致洪惠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害人王郁婷之右列帳戶內。109年9月24日19時11分、14分許、2萬9987元、2萬9987元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①109年9月24日19時19分至20分許/4萬元/統一便利商店頂安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自動櫃員機②109年9月24日19時22分至27分許/8萬7,000元/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安復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自動櫃員機(併辦意旨書贅載4,9987元)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陳威佑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4日18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威佑,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信用卡遭誤刷,須解除設定為由,致陳威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害人王郁婷之右列帳戶內。109年9月24日19時17分、19分許、4萬9987元、1萬7051元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劉有倫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4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劉有倫,佯稱其為優美小舖之購物網站,以出售褲子為由,劉有倫並向詐騙集團成員表示欲購買,復確認買賣事宜,而誤信詐騙集團成員有交付所購買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害人王郁婷之右列帳戶內。109年9月24日19時58分許、1萬2023元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無(未及提領即圈存)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翁雪瓊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5日19時48分許至109年10月14日間,佯稱小三美日購物網、玉山銀行客服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翁雪瓊,佯稱:因訂單輸入錯誤導致多次扣款,須將帳戶內款項轉入金管會提供之信託帳戶云云,致翁雪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害人王郁婷、林詩晴、潘振興之右列帳戶內。109年9月23日16時22分許、9萬9986元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陳浩睿未參與提領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同日16時28分許、9萬9989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陳浩睿未參與提領109年9月23日下午4時24分許、同日時26分許、99,986元、99,988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詩晴)①109年9月23日16時34分至39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统一便利商店榮鑫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自動櫃員機②同日16時42分許至46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全家便到商店濱江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自動櫃員機109年9月25日下午4時41分許、同日時43分許、99,988元、49,123元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振興)①109年9月25日16時55分至59分許/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9,000元/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自動櫃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