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 盧傑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 律師被告 盧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