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16號聲請人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訴訟代理人 吳雲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傑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111年6月20日164,744元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