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77號原告 王茹菱 被告 周清文
李翊群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