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壎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壎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壎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僅屬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時,應將已執行部分予以扣除之問題,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至如何扣除及其刑期之起迄時間,則屬裁定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此部分無須於裁定主文中諭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94號、第5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宣告刑,業經該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若已執行完畢部分,則屬檢察官指揮折抵之執行問題,與本件應否定應執行刑無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及上開原定應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1、2、5至10所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暨所生損害,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復考量其中數罪先前曾定其應執行刑,可再酌減之幅度有限,參以受刑人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及先前定刑酌減幅度,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之恤刑程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受刑人 張壎鴻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12/12

112/07/17

112/06/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65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575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59號

判決日期

113/02/21

113/03/29

113/06/06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575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2/21

113/05/13

113/07/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0號

        受刑人張壎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06/17

112/10/17

111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6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37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59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255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81號

判決日期

113/06/06

113/02/29

113/07/19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59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255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8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19

113/04/12

113/09/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0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579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3號

        受刑人張壎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11/07

112/10/31

112年6月至7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38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01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609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938號

113年度易字第734號

判決日期

113/08/30

113/11/04

113/11/19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609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938號

113年度易字第7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0/14

113/12/17

113/12/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50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8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1號

   

   

   

   

   

   

        受刑人張壎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6/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505號

判決日期

113/12/19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5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2/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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